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新的物權法對其條款有所修改,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