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點如下:1、自願性;2、專業性;3、靈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經濟性;7、獨立性;8、國際性。【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