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第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第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第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第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第六、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