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