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