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的設備折舊年限

稅法規定的設備折舊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爲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爲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具等,爲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爲4年;

5、電子設備,爲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