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對加速折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對加速折舊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件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這主要是爲了防止一些企業不切合實際地縮短折舊年限來增加當年扣除,逃避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