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如何評估

房產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設開發法等,因此需要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決定採用哪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可知,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以要求作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攜帶書面複覈評估申請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