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兩者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箇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爲2種,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爲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