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仲裁事項提交裁決的協議,但是仲裁事項超出仲裁範圍,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協議,一方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的。《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