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房屋租賃居間合同需注意的問題有:

1,居間協議設定買賣義務。居間協議約定的是委託人與中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對委託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

2,交易不成收取“違約金”。《合同法》明確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只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3“意向金”牽制委託人.許多中介公司會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以示購買誠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該筆費用後都會利用它牽制委託人,使其不得不簽訂買賣合同

4先收費再辦手續按規定,經紀機構單方收取的中介費用最高爲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成交價的1%;經紀機構在辦理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後方可收取中介服務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