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書

合夥合同書

合夥合同書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根據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訂立合夥合同書、設立合夥企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夥合同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書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補充合夥合同書,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合同書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合同書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