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夥事務的執行;(七)入夥與退夥;(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