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責任主體是誰

污染環境罪的責任主體是誰

污染環境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