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怎樣構成的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怎樣構成的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