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特殊情況包括哪些

假釋特殊情況包括哪些

有下列特殊情況可以辦理假釋: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