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書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書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書證的法律有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