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留釋放的規定: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爲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覈的應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