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折舊年限爲四年。每年折舊額=原值/預計使用年限。按照行駛的里程計算折舊,折舊額=原值(已經行駛的里程/預計使用里程)。例如10萬元的汽車預計行駛里程爲10萬公里,則每行駛1公里提取1元的折舊,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爲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爲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爲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爲4年;
(五)電子設備,爲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