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特點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2、挪用行爲表現多樣。

行爲人的行爲構成“挪用”,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

(2)行爲人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爲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

3、行爲人想使用而不想佔有。

4、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