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挪用公款會有什麼罪

夥同挪用公款會有什麼罪

挪用公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與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