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1)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