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停產停業補償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營業的拆遷人負擔,除此之外還應補償承租人替代土地的租金價差損失、地上物即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搬遷費用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等。 引用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