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董事長職權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董事長職權如下:

1、主持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對外代表公司;

4、設立分公司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