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約定董事長哪些職權

公司章程可約定董事長哪些職權

董事長的職權有: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