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