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爲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爲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