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設施是否繳納房產稅

臨時設施是否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爲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第十九條還明確:“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該文件對不予徵稅的臨時性建築物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必須爲基建工地服務,其二必須處於施工期間。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結束,臨時性建築物歸基建單位使用,則須從基建單位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