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有: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批准,逮捕的程序是: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