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不可能去申請的。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爲近親屬範圍人員。宣告失蹤和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還受到順序的限制:(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