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郡國並行制的內容

漢朝郡國並行制的內容

早在楚漢戰爭時間,劉邦爲了分化項羽的陣營,壯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韓信、英布等爲王,這些人因爲非劉姓,故稱異姓。由於異姓王非劉邦嫡系,又雄踞一方,在封立後數年之中,他們相繼被誅除殆盡。

與此同時,劉邦又大封他的子弟爲王,稱爲同姓王,高於列侯。當時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國,他們在封國內是國君,權力很大,其政權與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諸侯王還擁有一定的軍權、財權、治權等,史稱郡國並行制。

郡國制是指由帝王分封土地給諸王侯。分封爵位按王公侯而分,而侯有分爲縣侯、鄉侯、亭侯與關內侯。分爵分兩種。一是可在自己的封地上建立一各歸屬於帝皇的附屬小國,如:東漢末年曹操被封魏王,則曹操的附屬國是魏王國,曹操則是魏國王。二是沒有實權的名號爵位。這就是郡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