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有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有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爲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