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包括哪些

能夠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包括哪些

能夠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有:

(1)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

(2)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4)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