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請查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1、覈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