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託書;4、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6、債權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