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有哪些

有權利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破產申請人包括以下三類:

1、債務人,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是指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

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時,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材料。

2、債權人,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相對人,或指對債務人擁有到期債權的人。

法律賦予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申請,實質上也是債權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實體權利不受或少受侵害的途徑之一。

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是指企業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發現企業法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