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員工可:一、向用人單位要求幫員工開設社保賬戶並補足社保費用;二、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三、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