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訴訟如何主觀病歷封存

醫療過錯訴訟如何主觀病歷封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

1、病程記錄;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