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動的,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所以最好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