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養的得不到父母撫養的子女。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該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