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覈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