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標準是:
1、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並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
2、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採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時可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在對部分案件事實作出臨時性認定結論時可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