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得協議離婚的情況有: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

(2)一方當事人爲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係。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的,纔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