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服原房主不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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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方應當按照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如賣方在收取買方價款後,不願意爲買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經買方請求,賣方仍拒絕協助登記,買方可訴請法院強制賣方履行登記義務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獲得勝訴裁判文書後,登記權利人可憑此裁判文書自行申請並完成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