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由哪些要素構成

探望權由哪些要素構成

(一)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對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探望權的內容。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成長爲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權也是唯一一項沒有財產性內容的身份權。

(三)探望權的客體。它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中所處的某種特定地位,這種地位是特定的,即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