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

清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

1、清廷入關後,宣佈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徵派賦役,並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餉”。

2、康熙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爲繁重,額外添丁,不再多徵。

3、雍正時,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攤丁入畝的做法。

4、清代咸豐爲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

5、順治四年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爲證。

6、雍正七年,將契稅每兩加徵一分,以充科場費用

7、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