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如果夫妻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會被認定爲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
所以,如果妻子離家出走滿兩年,你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的。
同樣,如果妻子離家出走已經下落不明,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之後訴訟離婚也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