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未判決的關押期限規定是什麼

逮捕未判決的關押期限規定是什麼

沒有被判刑的人關在看守所,有兩個階段:拘留和逮捕。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七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