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