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司法解釋

挪用資金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爲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